武汉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4执19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武汉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北垸1号(武汉蓝焰物流基地)A1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备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武汉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武汉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4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386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