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2民初1305号
原告:**刚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户代表:***,男,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于政(系**刚之子),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江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晋阳村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696930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崇龛镇青杠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家建,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刚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四川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青杠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刚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刚农村承包经营户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刚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判长*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思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