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四川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2民初1305号
原告:**刚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户代表:***,男,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于政(系**刚之子),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江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晋阳村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696930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崇龛镇青杠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家建,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刚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四川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青杠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刚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刚农村承包经营户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刚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判长*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思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