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新湾路**/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圣男,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中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金华中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华中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华中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8元,由金华中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