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28民初401号
原告:吉斯此黑,男,1970年2月3日出生,彝族,住普格县。
原告:***,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原告:***,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普格县。
原告:***,男,1994年3月19日出生,彝族,住普格县。
原告:***,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普格县。
原告:沙成国,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原告:***,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普格县。
原告:古**,男,199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普格县。
原告:***,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普格县。
原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
被告:***,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普格县。
被告:**,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彝族,住德昌县。
被告:四川中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太平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92268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吉斯此黑、***、***、***、***、沙成国、***、古**、***、***与***、**、四川中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斯此黑、***、***、***、***、沙成国、***、古**、***、***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斯此黑、***、***、***、***、沙成国、***、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斯此黑、***、***、***、***、沙成国、***、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吉斯此黑、***、***、***、***、沙成国、***、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肆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