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23民初85号
原告:***,男,1969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有盐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盐源县。
原告:***,男,1986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盐源县。
原告:***,男,1977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盐源县。
原告:***,男,1975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盐源县。
原告:***,男,1990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盐源县。
原告委托代理人:***,男,盐源县盐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盐源县。
被告:四川中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太平下街******。
法定代表人:***,系四川中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四川中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01月21日立案,于2021年01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至今未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