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7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启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
法定代表人:魏贤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声波,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黎,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泷澄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明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银桥,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学府路1段**
法定代表人:余敏明,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德志,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诗斯,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启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6民初7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启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启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启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844元,减半收取4922元,由上诉人四川启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张卫敏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