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启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6民初7515号

原告:四川启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

法定代表人:魏贤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声波,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黎,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泷澄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明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适,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学府路1段**>

法定代表人:余敏明,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海波,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启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畅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泷澄公司”)、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声波、被告泷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启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泷澄公司立即向启畅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604478.7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604478.7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工程质保金支付完毕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决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在欠付泷澄公司工程价款(含质保金)的范围内对泷澄公司应付启畅公司工程质保金604478.79元及相应利息向启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泷澄公司与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泷澄公司承建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航空港校区的电子工程、计算机实验中心项目。2016年8月3日,泷澄公司与启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将前述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深化设计、变更项目等工程分包给启畅公司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承包方式、承包价款等条款。2018年1月10日,泷澄公司与启畅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双方约定最终审计审定金额的4%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其相关约定按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定执行。合同签订后,启畅公司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整体工程于2017年7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9月6日,启畅公司与泷澄公司项目负责人签署分包工程结算明细表,确认启畅公司分包工程的质保金为604478.79元,该质保金应于工程质保期届满之日(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支付。但工程质保期届满后,启畅公司多次向泷澄公司追索质保金未果,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启畅公司亦有权要求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在欠付泷澄公司工程价款(含质保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启畅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泷澄公司辩称,1.泷澄公司未与启畅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项目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该合同上所加盖的项目章并非泷澄公司的项目专用章,泷澄公司在案涉项目没有刻制或者使用过项目专用章;泷澄公司已将案涉工程项目分包给刘灏完成,泷澄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再与启畅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因此泷澄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2.根据启畅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就本案诉争质保金,启畅公司承诺在质保期满后,且具备给付条件时向刘灏主张权利,该承诺书证明启畅公司明知其合同相对方并非是泷澄公司而是刘灏,启畅公司向泷澄公司主张合同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泷澄公司未与启畅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无给付义务,请求驳回启畅公司对泷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辩称,1.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与启畅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未收取过启畅公司的质保金,因此不应承担向启畅公司返还质保金的责任;2.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泷澄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项,因此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行为,且剩余的工程质保金不属于工程款范围;3.泷澄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尚不具备返还质保金的条件。综上,请求驳回启畅公司对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5日,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航空港校区电子工程、计算机实验中心项目部(发包方,甲方)与启畅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建设单位:成都信息工程大学;2、工程名称: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航空港校区电子工程、计算机实验中心建设项目施工;3、工程地址:双流区西航港成都××大学××。二、工程范围及工期:工程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深化设计、变更项目等全部内容。工期为120日历天,至甲方正式通知乙方进场次日开始计算……四、承包价款及付款方式……1、承包价款:1)本项目的承包价款暂定为15000000元。2)合同价款方式:施工范围内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按对应的甲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标价下浮14%,下浮后各单价均为全费用综合单价(不含税)……2、付款方式:1)按月完成产值的70%支付进度款,在收到建设单位支付我方进度款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完成支付;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完成总价的85%;3)工程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完成总价的97%;4)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其约定按总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该合同甲方处加盖了“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航空港校区电子工程计算机实验中心项目专用章”,甲方代表人处刘灏签字,乙方处加盖启畅公司印章。2018年1月1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前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以最终审计审定金额的4%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其相关约定按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定执行。此后,启畅公司完成了施工内容。

2018年9月6日,启畅公司与刘灏进行了结算,《分包结算明细表》载明,工程名称: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航空港校区电子工程、计算机实验中心项目,班组:四川启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建筑与装饰工程结算金额为12887522.75元……6.质保金604478.79元……合计金额为:14392652.76元,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处有沈进签字捺印,发包单位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处有刘灏签字捺印。

2018年9月20日,启畅公司出具《班组结算退场承诺书》,载明“兹本人沈进(四川启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航空港校区电子工程、计算机实验中心项目装饰装修分项工程,经结算工程总造价为14997130元,截止到2018年9月20日止本人已收到该项目工程款计人民币13205000元,剩余工资尾款壹佰壹拾捌万柒仟陆佰伍拾贰元,保修金604478元。本人承诺收到上述工资尾款1187652元后,本班组在上述项目的工程款(含全部工人工资)已经结清,工人全部退场。若此后再发生工人讨薪等劳资纠纷,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沈进(四川启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工资尾款领取后,本人承诺在保修期内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否则本人无权主张支付保修金。在本人切实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况下,余下保修金待业主退还保修金后,本人再向刘灏主张。”承诺人处有沈进签字捺印并加盖启畅公司印章。

另查明,泷澄公司(甲方)与刘灏(乙方)签订了《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管理责任书约定“为了加强对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航空港校区电子工程计算机实验中心建设施工工程的全面管理、完善企业内部管理责任制,乙方同意作为本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人。为了明确双方职责、义务和权利,双方确立责任并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应负责全面履行并承担甲方与业主(或项目代建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双方往来书面材料规定的甲方所有职责及合同条款义务,自行承担该工程项目的一切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六、财务方面管理规定: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财会制度,工程款必须以银行转帐方式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应在每次汇款至账户时将该次拨款额及相关手续、情况报甲方财务部签收。若业主以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该工程款必须由甲方财务人员统一领取。2、乙方按工程总造价的7.2%提取工程管理服务费(及税金)上缴给甲方,工程税金由甲方按同期税率扣缴(若税金由乙方上交税务部门,乙方应在拨款前提交全额税单,否则甲方将暂扣该税款,直至收到税单后将暂扣税款返还),根据国家规定,乙方承担工程劳保费税费。工程的一切材料费、施工人员工资及其它杂支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刘灏还向泷澄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承建的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航空港校区电子工程计算机实验中心建设施工工程项目由本人负责全面管理和施工完成,本着对业主和公司负责,现承诺如下:本人承诺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责任的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所有合同条款,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包括工程垫款)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本人承诺决不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任何债务如有其他债务均系本人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上述债务由本人负责偿还。本人承诺如因本人原因该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工人到政府相关部门投诉讨要工资及发生各种诉讼纠纷等,本人自愿接受公司处罚。本人承诺决不要求公司为本工程签署任何购销合同及担保文书。本人承诺公司因该项目出具的任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与业主往来函件、合同、协议书、预结算书等)系本人要求出具,该文书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施工过程如本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本人同意公司采取的一切措施”。

2019年5月7日,泷澄公司在《四川法制报》08版发布《澄清声明》,载明“兹我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刻制和使用过‘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航空港校区电子工程计算机实验中心项目专用章’,特此声明”。

龙海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养老单位缴费合计表》显示,泷澄公司员工缴费名单中,没有刘灏的信息。

还查明,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航空港校区电子工程计算机实验中心建设施工工程于2015年10月开工,于2017年7月17日进行了竣工验收,经建设单位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施工单位泷澄公司、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泷澄公司为查明事实,申请追加刘灏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提供了刘灏的身份信息,本院依申请追加刘灏为本案第三人。后经核实刘灏已于2019年9月20日去世,本院拟追加刘灏第一顺位继承人参加诉讼,经本院工作人员调查,无法获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故未追加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参加诉讼。

以上事实,有启畅公司、泷澄公司、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二)》《分包结算明细表》《班组结算退场承诺书》《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竣工验收报告》《养老单位缴费合计表》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符合证据的要求且能够相互印证本案的基本案件事实以及本案纠纷发生、发展的过程,故本院在本案中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启畅公司主张其与泷澄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其合同相对方应当是泷澄公司,但其提供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上甲方处仅加盖了“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航空港校区电子工程计算机实验中心项目专用章”,泷澄公司对该项目专用章予以否认,而启畅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泷澄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刻制并使用了该项目章。同时,泷澄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与刘灏签订了《企业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将工程转包交由刘灏施工。启畅公司称,刘灏是泷澄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刘灏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但是根据泷澄公司提供的《养老单位缴费合计表》表明,刘灏并非泷澄公司的员工,其与启畅公司办理结算也无泷澄公司的授权,其不能代表泷澄公司;在启畅公司提交的结算明细表中,仅有刘灏签字,并未加盖泷澄公司印章,启畅公司也未提交泷澄公司向其直接支付价款的依据;另外,启畅公司出具的《班组结算退场承诺书》明确载明“在本人切实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况下,余下保修金待业主退还保修金后,本人再向刘灏主张”。上述证据均显示启畅公司并非与泷澄公司建立了直接的合同关系,且启畅公司对此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与泷澄公司也均认为案涉工程仍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尚不具备返还质保金的条件。故启畅公司向泷澄公司主张支付工程质保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泷澄公司并非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且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并非合同相对方,启畅公司要求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启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22元,保全费3670元,共计8592元,由原告四川启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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