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7财保1号
申请人: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建筑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青荣。
被申请人:浙江一路红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新城区高头**地块
法定代表人:王喜娇。
申请人磐***建设有限公司欲对被申请人浙江一路红酒业有限公司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一路红酒业有限公司在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5163的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0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一路红酒业有限公司在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2010××××5163的银行存款405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丹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陈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