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美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民初598号
原告: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周平,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美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定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冯小东
人民陪审员  丁丽萍
人民陪审员  黄桂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