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财保49号
申请人:西昌安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6U5KU3F。住所地:住四川省西昌市长安中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周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3536374960。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林业局五楼。
法定代表人:杜明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昌安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9046.5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函,对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昌安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9046.5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1415元,由申请人西昌安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41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