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6059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告:拉马此呷,男,彝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四川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3536374960。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林业局五楼。
法定代表人:杜明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璇,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拉马此呷、四川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原告***负担346元。
审判员  杨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