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中合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德江中合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民终16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香树园。
负责人:黄一川,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江中合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办事处扶阳大道温州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马文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练,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江中合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6民初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贵贤
审判员  罗 静
审判员  罗依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