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通知各方当事人用]
(2020)黔0626执1889号
陶朝香、吴波、吴蛮、吴勇、吴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陶朝香、吴波、吴蛮、吴勇、吴敏与被申请人德江中合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德江县长永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德江中合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9660.28元(其中含执行费人民币2095.00元),德江县长永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011.00元。本院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通知各方当事人用]
(2020)黔0626执1889号
德江中合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陶朝香、吴波、吴蛮、吴勇、吴敏与被申请人德江中合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德江县长永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德江中合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9660.28元(其中含执行费人民币2095.00元),德江县长永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011.00元。本院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2020年12月31日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通知各方当事人用]
(2020)黔0626执1889号
德江县长永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陶朝香、吴波、吴蛮、吴勇、吴敏与被申请人德江中合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德江县长永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德江中合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9660.28元(其中含执行费人民币2095.00元),德江县长永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011.00元。本院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