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通知各方当事人用]
(2020)黔0626执1884号
张玉涛、何路芳、张蕊欣、张志恒: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涛、何路芳、张蕊欣、张志恒与被执行人德江中合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德江中合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本案义务(死亡赔偿金等340266.4、执行费5004元,共计345270.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此联存卷
□此联送达申请执行人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通知各方当事人用]
(2020)黔0626执1884号
德江中合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涛、何路芳、张蕊欣、张志恒与被执行人德江中合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德江中合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本案义务(死亡赔偿金等340266.4、执行费5004元,共计345270.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