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德江、德江县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626民初981号
原告:***,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某,原告***之女。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德江,住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员工。
被告:德江县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德江县。
法定代表人:梅某,经理。
被告:某某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亿和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某某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德江县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兑现为由,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2.00元,减半收取1456.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