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411执保56号
申请人:***,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922220。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英,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1490422。
被申请人:四川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越城镇荆越苑世纪城2-3-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435051783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四川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超公司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1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自有的川D×××××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1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