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411执114号
***、四川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322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3433元,其中,本金33220元,保全费3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3元。本院已于2021年1月29日将该款转付给***。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041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