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财保203号
申请人:***,男,彝族,1974年8月2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申请人:四川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世纪城2-3-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四川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