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财保203号 申请人:***,男,彝族,1974年8月2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申请人:四川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世纪城2-3-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四川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曹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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