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弘信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5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南段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弘信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锣锅巷1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四川鑫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弘信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00666元。
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700666元,执行费9407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弘信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鑫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00666元。
二、终结(2018)川0115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雨霏
人民陪审员喻正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