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鑫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3680号

原告:***,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鑫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南段39号。

法定代表人:李任娇。

原告***与被告四川鑫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诉讼费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罗艺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