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业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小高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中业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5民初5382号
原告:武汉市小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格里居**10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T6QN0C。
法定代表人:高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中业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和文汇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武汉市小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业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小高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小高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小高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小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