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业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坤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业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984民初665号
原告:湖北坤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新华街苏旮旯社区五栋2单元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9FYL51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业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文荟路交叉口南湖星光时代24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WRW8C。
法定代表人:朱**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汉川市汈汊湖养殖场。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汈汊湖养殖场汈莲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984MB1A24310K。
法定代表人:***,场长。
原告湖北坤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业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汉川市汈汊湖养殖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坤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坤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坤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5505元,减半收取为7752.50元,由原告湖北坤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