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2149号
原告:***,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湖北中业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和文荟路交叉口南湖星光时代24层4号。
法定代表人:朱**勇,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湖北中业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施余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