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业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中业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2149号
原告:***,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湖北中业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和文荟路交叉口南湖星光时代24层4号。
法定代表人:朱**勇,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湖北中业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施余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