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529号
原告:湖北中业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狮南路和文荟路交叉口南湖星光时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WRW8C。
法定代表人:朱**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地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681413467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演武西路**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75017719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中业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中业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中业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对方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方已履行相应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业天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