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03民初2585号之一
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1号1幢1层113号。
经营者:***,男,汉族,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139号1栋1单元22层22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现申请解除冻结及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