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马官巷********。
经营者:李小平。
被执行人: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友云。
被执行人:张友云,男,汉族,1987年2月23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执行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友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友云在银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直属支行5105××××1713账户人民币473437.34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成都滨江大学路支行4402××××9103账户人民币473437.34元,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南充分行4312××××8483账户人民币473437.34元,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执行人张友云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6214××××8566账户人民币473437.34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龙文兵
书 记 员 李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