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12060号之一
原告: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友联社区第四居民小组一区7排1楼25号。
法定代表人:任伟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月季街268号2栋8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元,保全费435元,共计853元,由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