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7民初19208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139号1栋1单元22层2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四川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升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被告置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友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置升公司向***支付设计费31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3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置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与置升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建设工程专项设计合同》,约定置升公司委托***承担南充航空港科技创新中心项目外立面幕墙施工图设计,包干价40万元。合同签订后,***按约完成设计义务,并向置升公司指定的设计院提供了工作成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置升公司造成设计返工,发生新增费用6万元。置升公司仅向***支付设计费15万元,剩余31万元至今未付。故***诉至人民法院。
置升公司辩称,***以个人名义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案涉合同无效,我方已收取的部分智力成果折算价已经支付,不存在欠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法律事实:
***与置升公司就南充航空港科技创新中心项目建筑幕墙工程签署《建设工程专项设计合同》,约定由置升公司提供全套工程效果图、建筑施工图及结构施工图,***设计交付合格的施工图(CAD电子版本格式),包干设计费40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如下:通过设计方案后,预付10万元;完成除1号楼外的所有幕墙图纸,支付10万元;配合置升公司完成财政评审通过5个工作日内,支付20万元。合同特别说明,设计费包含后期置升公司工程建设期间相关工程施工咨询费。双方还约定,因置升公司导致设计须大量返工或延后交付图纸时,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订新的协议,置升公司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增付设计费,具体费用及设计资料交付时间双方另行协商。前述《建设工程专项设计合同》首页工程名称处及末页发包方处加盖置升公司印章,无签约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在设计方处签字,并在首页填写签订日期为2017年8月。
***称×××@qq.com为其自身邮箱,×××@qq.com为置升公司“武泽川”邮箱,×××@qq.com为置升公司“陈洋”邮箱,×××@qq.com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强”邮箱,×××@qq.com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陈加云”邮箱。***提供的QQ邮箱邮件截图显示:1.2018年1月9日,***向“武泽川”、“陈洋”发送《南充航空港科技创新计算书2018-1-9.docx》、《幕墙工程审图回复2018-1-8.doc》、《南充航空港科技创新幕墙2#——8#楼2018-1-9-T3.zip》、《南充航空港科技创新中心项目(9#楼幕墙)01.09-T3.dwg》。***拟以此证明2018年1月9日向置升公司交付了2号-9号楼的设计成果。2.来自×××@qq.com的邮件落款名片显示“陈加云……×××@qq.com……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2019年5月27日,***向陈加云、“王强”邮箱发送《10号楼施工图2019-5-24.pdf》、《1号楼施工图2019-5-24.pdf》、《11号楼施工图2019-5-24.pdf》;2019年6月25日,***向陈加云、“王强”邮箱发送《10号楼施工图2019-6-25_t3.dwg》、《1号楼施工图2019-6-25_t3.dwg》、《11号楼施工图2019-6-25_t3.dwg》。***拟以此证明2019年5月27日向置升公司指定的人员交付了1号、10号、11号楼的设计成果。3.“陈洋”于2017年12月30日向***发送主题为“十一院意见”的邮件;2018年4月2日“陈洋”向***发送邮件称“技术参数及相关信息填写完整,设计人员我转十一院填写,中午前给我嘛,下午甲方要送审图机构,出审图报告”;2018年11月20日,“武泽川”向***短信发送“王强”电话;“王强”短信提供其QQ邮箱为×××@qq.com;***称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实际出图单位,“王强”为该公司人员。
经查看邮箱截图属实,但相应邮件的附件已不可查看。置升公司不认可***所提供截图的真实性及人员身份,认可“武泽川”为其公司人员,否认“王强”、“陈加云”为其指定接收设计图的人员。
***认可2017年12月18日收到置升公司支付的设计费10万元,2018年2月14日收到置升公司支付的设计费5万元。合计收款15万元。
***与“武泽川”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2月14日“武泽川”称本来10万只付了5万,后续***催收设计费,“武泽川”回复资金困难、票据难找。2019年1月10日,***短信联系“武泽川”称:加上新增设计费6万元,总设计费为46万元,仅收到15万元,设计院催要1#10#11#楼施工图;“武泽川”未作回复。2020年1月17日,“武泽川”提供“老周”电话给***,称要钱找“老周”。
置升公司提供了记载签订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及《幕墙结构计算书》,拟证明因***提交的成果不合格另行聘请案外人成都碧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担任南充航空港科技创新中心1-9#楼幕墙设计。合同记载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项目设计任务书》、《原设计施工图电子版本》,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施工图设计》4份及《设计结构计算书》1份,设计费20万元。但未提交付款凭证和设计图。
置升公司当庭陈述称有审图报告证明***的设计图不合格,但未向法庭提交。
另查明,***提供了设计图纸、与“王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网页新闻截图(《今年6月底,南充航空港科技创新中心一期项目竣工》2020-4-29)等,拟证明其全部完成合同内容且工程一期9栋楼已实际完工交付使用。***当庭认可其并无设计资质。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专项设计合同》、邮箱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幕墙结构计算书》、设计图、网页新闻截图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
出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考虑,我国对建设工程设计采用严格的资质管理制度。本案***个人无相应设计资质,置升公司与***签订的《建设工程专项设计合同》因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无效。
关于***是否向置升公司交付全部图纸的问题。置升公司否认指定***向公司以外的人员交付设计图。从***举示的证据来看,“十一院”正是出图机构。QQ邮箱信息显示***向“王强”、“陈加云”提供了名为《10号楼施工图2019-6-25_t3.dwg》、《1号楼施工图2019-6-25_t3.dwg》、《11号楼施工图2019-6-25_t3.dwg》的文件。故本院认定置升公司实际经由“武泽川”、“王强”收到1号-11号楼设计图。
关于***完成的设计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交付设计图至今已有数年,在***催款过程中,置升公司未向其提及过质量问题。且置升公司当庭陈述称有审图报告,但未向法庭提交。现1号-11号楼已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置升公司抗辩实际使用了他人图纸,但并未提交实际使用的图纸及付款凭证。即使置升公司与成都碧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合同属实,也提到置升公司需提交原设计施工图电子版本,使用了设计成果。由此,本院对置升公司提出的质量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新增设计费问题。双方并未就新增设计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协议,也无证据显示就新增设计费达成一致。现无证据证明因置升公司导致需要额外计费的设计工作,本院对***主张的6万元新增设计费不予支持。
合同无效,但由于设计工作本身具有特定性、不可流通性,图纸并不具有返还价值,客观上也没有返还的必要。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均不应因合同无效而获益,置升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向***支付费用。结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服务内容及全案证据,本院确认置升公司应向***支付设计费40万元,扣除前期已付15万元,还需支付25万元。资金占用费,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自2021年6月8日起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设计费2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自2021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0元,减半收取计3090元,由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欧阳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