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793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友云,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诉称,其与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专项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承担南充航空港科技创新中心项目外立面幕墙施工图设计。合同签订后,***积极履行设计义务,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31万元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且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我院。请求判决:1.判令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1万元及资金占用费15302.9元,共计325302.9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二级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故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案涉《建设工程专项设计合同》载明:“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2.1施工图深化设计:南充航空港科技创新中心项目外立面幕墙施工图设计。”该工程地点实际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欧阳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