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民初1320号之二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刘二手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五村四组。
经营者:刘均辉,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磊,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月季街268号2栋8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23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刘二手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刘二手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刘二手钢管租赁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刘二手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6元,由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刘二手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郑淑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胡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