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海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湖北中海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7财保39号之一
申请人: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7MA4AMA5535(1-1)。
经营者:***,男,生于1971年3月26日,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中海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新村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WRN4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湖北中海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中海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20年8月31日,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北中海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中海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