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海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湖北中海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7财保39号
申请人: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7MA4AMA5535(1-1)。
经营者:***,男,生于1971年3月26日,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中海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新村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WRN4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湖北中海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海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总数额以45000元为限。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为:631313218182020000077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海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以人民法院执行查询系统查询的账号为准),冻结数额以45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案保全费470元,由申请人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负担(申请人可以将该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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