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康冷冷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执222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胜利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397962186C。

法定代表人:曹丽娜。

被执行人:***冷冷链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利辛县创业路与子胥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MUJK469。

法定代表人:常巨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南仲裁委员会淮仲裁字2020第44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安徽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冷冷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冷冷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2020年10月22日将被执行人***冷冷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2020年9月27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案经过查询未能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南仲裁委员会淮仲裁字2020第44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喆

审判员  罗凯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