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财保11号
申请人:安徽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397962186C(1-1)。
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胜利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曹丽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松,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冷冷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MUJK469。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创业路与子胥大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常巨坤,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淮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冷冷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9983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500019029905)作为担保。2020年4月22日,淮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冷冷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淮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已受理,申请人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冷冷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9983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