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执26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被执行人:安徽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胜利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曹丽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623执262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安徽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喆
审判员 罗凯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