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执26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被执行人:安徽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胜利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曹丽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623执262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安徽质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喆

审判员  罗凯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