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沛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永沛建设有限公司、广水王子店砂石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执保87号
申请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前进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应林,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水王子店砂石厂。
法定代表人:黄爱明。
申请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水王子店砂石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由杨荣耀、杨仁美、陈红艳、刘祖军、杨云喜等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广水王子店砂石厂在广水市吴店镇财政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冻结4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水王子店砂石厂在广水市吴店镇财政所交纳的保证金4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杨荣耀车牌号为鄂SK××××奔驰车一辆、车牌号鄂S9××××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杨仁美车牌号为鄂SS××××本田轿车一辆;杨云喜车牌号鄂SK××××大众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
三、查封担保人刘祖军、陈红艳位于广水市(鑫世家)1幢3单元16层1602室房产一套,房产号:(2017)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000017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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