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五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五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0639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五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2号1栋1**13层13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五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