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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欣皓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四川五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川0823执保216号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川0823民初1384号民事裁定书,要求一、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财产在限额678835.84元的价值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二、上述冻结、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为一年。 本案在执行中,已依法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保全限额为678835.84.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6年5月29日至2027年5月28日);二、对被申请人某丙公司名下川AXXX**北京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2026年6月3日至2027年6月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2026)川0823民初138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