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1民初446号
原告延长县七里村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延安宏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延长县七里村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长县七里村街道办事处以需进一步了解案情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长县七里村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延长县七里村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
判员杨宏
二〇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