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602执保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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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保全被保全人宋军红、延安宏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川国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宜川宏博酒店有限公司、宜川县常盛果业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02民初73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被保全人名下5000000元财产,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查明被保全人宋军红、延安宏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川国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宜川宏博酒店有限公司、宜川县常盛果业专业合作社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类案件若干问题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保29号财产保全案件部分保全,于2021年2月23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