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30执保32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宏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延安市宜川县居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居民。
被执行人: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安宏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0民初158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202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请求:对被申请人***、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825868.63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3内有存款825868.63元,本院已依法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630民初158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对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825868.63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案已保全成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