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青0121执保2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郭家庄镇孔尧京村385号。
委托代理人:李世忠,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裕路130号1栋1单元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王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秀建,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令,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对被保全人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建设路支行693545198账户内的存款以135678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62217.87元),期限为1 年,此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