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青0121执1293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义门镇柴村村民,现住青海省大通县桥头镇假日酒店。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团结村一组村民,住该村一组111号。
被执行人: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216106435,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裕路130号1栋1单元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王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玖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332175843X,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枣林区284号(丰宁德尚小区第B单元第402室)。
法定代表人:隋航,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玖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21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2日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50525元,执行到位标的为51183元(包括执行费658元),本案以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