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玖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中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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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徐杨办徐杨村朱家组村民,住该村。

被执行人: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216106435,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裕路130号1栋1单元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王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团结村村民,住该村1组111号。

被执行人:甘肃玖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332175843X,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284号(丰宁德尚小区第B单元第402室)

法定代表人:隋航,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邢中能,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石堡村村民,住该村5组3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玖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中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2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8日已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2420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24463元(包括执行费263元),本案以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