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玖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邢中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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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6年03月29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四川省三台县前锋镇栏杆桥村。

委托代理人:王生香,青海雷占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琰。

被执行人:甘肃玖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航。

被执行人:***,男性,1986年11月20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团结村村民,住该村1组111号。

被执行人:邢中能,男性,1985年10月2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石堡村村民,住该村5组3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玖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中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青0121民初1405号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1日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20744元,执行到位标的为20955元(其中执行费21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