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玖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中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青0121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田坝乡酒村民委员会大垭口村。
被执行人: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玖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航,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团结村1组111号。
被执行人:邢中能,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石堡村5组3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玖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中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青0121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标的额为26124元,执行到位标的额为2641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