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1民初468号
原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延长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895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呼浩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