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熠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1民初468号 原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延长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895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呼浩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