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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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7民初516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966878895,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4、1期A1栋2层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