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熠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熠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334民特8号 申请人:武汉熠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4.1期A1栋2层0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盛康镇双堰村1组,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成都杰瑞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核桃堰路51号1栋1单元9层1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受理立案申请人武汉熠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成都杰瑞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武汉熠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成都杰瑞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5年4月10日经理塘县人民调解协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武汉熠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欠成都杰瑞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共计70000元; 二、武汉熠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2025年6月30日向成都杰瑞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7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武汉熠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成都杰瑞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经理塘县人民调解协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