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财保331号
申请人:山东海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商家镇冶西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6781376099。
负责人:王代奖,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嘉丰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幸福街19号外海西子城市花园柳莺苑7-4-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582205857T。
法定代表人:王慧津,经理。
申请人山东海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嘉丰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嘉丰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8.00元,由申请人山东海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安宝哲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钟晓敏
书记员刘雯菁